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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外籍教师管理规定

  • 2020.05.19
  • 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外籍教师(包括长期专家、短期讲学专家和普通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以及广东省有关外籍专家、教师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聘用目的

1.    第一条 聘请外籍教师到我校任教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我校外语教学水平;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知识;加强对薄弱学科和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

2.    第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的基本原则是: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

3.    第三条 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以培养合格的外语专业人才以及提高在校生外语的听、说、读、写能力为重点,同时兼顾指导中青年教师外语学习、开展专业教学和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聘请程序

4.    第四条 根据国家外专局及广东省有关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从国外聘用合适人员,也可以聘请已在国内其他单位工作合同期已满、表现良好的人员。

5.    第五条 由对外合作交流处(以下称“对外处”)负责发布招聘信息,用人单位进行筛选,确定人选后,对外处或用人单位应与拟聘人签订正式的中、英文合同。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核对,确保合同的合理与有效。

 

行政管理

6.    第六条 外籍教师的涉外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由对外处具体负责,用人单位予以协助;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由聘用单位负责,对外处予以协助;出现紧急情况由各相关单位共同协同处理。

7.    第七条 对外处将负责对外籍教师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风俗等方面的介绍。督促外籍教师及其随行人员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涉中国的内政;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不得以教学为名传教以及行危害国家安全之事。

8.    第八条 对外处负责对外籍教师聘用的中英文合同进行审核和修订, 并按学院有关合同管理规定进行报审。

9.    第九条 对外处负责为应聘外籍教师办理来华工作许可证、邀请确认函、临时住宿登记证、健康证、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证以及其他要求的证件;并按国家外专局要求为外教购买意外伤害险和住院医疗险。

10. 第十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籍教师,可评优评奖,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工作表现不良者,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官方、校际协议来华的外籍教师,应按协议规定处理。

11.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学校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各部门要为丰富他们的业务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12.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外籍教师的专长和作用,在不影响本单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经校际间相互协商,并征得对外处主管领导的同意后,外籍教师可应邀到其他兄弟院校进行交流讲座。严禁外籍教师私自在外打工、兼职。违者将按有关条例予以处罚。

13. 第十三条 对不遵守合同、或相关法律、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要及时通知对外处,并提出书面警告。不服管理者,由对外处进行调解,直至向广东省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仲裁

 

教学管理

14.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是外籍教师教学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外籍教师介绍我校的教学管理制度,为外籍教师制定并讲解各专业的教学目标、教学组织和教学计划;同时为外籍教师选派教学协助员,负责教学的联络与管理。

15.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并制定教学计划。教材的选用由用人单位与外籍教师协商确定。应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等。外籍教师所推荐的教材,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又有利于教学的,原则上应予采用。

16.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利用外籍教师培养中青年教师的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促进中青教师英语业务水平、科研水平的提高。

17. 第十七条 允许外籍教师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有效的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出反馈;同时定期检查和评估外籍教师的教学效果。

18.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了解外籍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时反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妥善处理。了解外籍教师的教学要求,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19.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向外籍教师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

20.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可参加学院、教研室组织的各类以教学、科研为内容的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和评比活动。

21. 第二十一条 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地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宣传宗教。

22. 第二十二条 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自己的观点,予以解决,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对有意攻志、挑衅性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对外处反映。

23. 第二十三条 除非人为因素所能控制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如需进行课程调整或取消,必须提前12个小时通知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征得用人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所缺课程要补上。否则将按合同所规定的进行处罚。

 

经费管理

24.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长期外籍教师在聘用期间工资待遇依学历、职称、经历和学科性质而定,并享受旅游补贴、住房和水电等生活补贴,具体按合同细则执行。

25. 第二十五条 外籍教师承担规定工作量以外的教学或科研任务,其费用由聘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支付。

 

其他

26. 第二十六条 学校提供的住房,作为外籍教师在我校任教期间的宿舍,外籍教师不得挪作他用,未经同意不得留宿他人。

27. 第二十七条 后勤部门负责对外籍教师宿舍及环境卫生的清洁工作,同时负责提高外交宿舍内部相关配套设施的维修与维护等后勤服务。

28. 第二十八条 保卫部门负责外籍教师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外籍教师的人生和财产安全。

29.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法由对外处负责解释。

30.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54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