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在校生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学生出国(境)办事程序,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在校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注册本科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学生,分为公派出国(境)学生和因私出国(境)学生两大类:
1.公派出国(境)学生分为“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两种:“国家公派”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学校公派”是指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校际交流学生、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境)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参加各类竞赛、进行学术交流等项目的学生。
2.因私出国(境)分为“参加项目因私出国(境)”和“个人行为因私出国(境)”两类:“参加项目因私出国(境)”指学生自愿参加由学校举办的与国(境)外院校合办的校际合作项目(如:联合培养项目、交流生项目)、寒暑假等短期项目;“个人行为因私出国(境)”指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出国(境)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境)在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境);出国(境)达到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负责“公派出国(境)”和“参加项目因私出国(境)”的派出工作,包括项目管理、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提交申请、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对学生在国(境)外的学习情况予以确认和核实。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出国(境)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学分认定与毕业审核等学业管理,以及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境)本科生的学籍处理,以及学分和成绩认定、毕业申请的核准和报送工作;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出国(境)学生的奖惩管理和档案管理;招生就业处负责出国(境)学生的毕业就业手续;后勤集团负责出国(境)学生的宿舍管理;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
第七条 除国家或学校资助的金额外,在国(境)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及其他个人消费等,皆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除经上级部门批准使用因公证照外,学生出国(境)均使用因私证照。
第九条 各学院分管领导应作好“公派出国(境)”和“参加项目因私出国(境)”学生的管理工作,安排指定人员负责学生在国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第三章 各类学生出国(境)项目的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十条 公派出国(境)项目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对外处发布选拔通知,各相关单位在本单位转发通知;
2、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材料;
3、各单位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给本单位下达的名额进行初选、公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对外处;
4、学校相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后拟定入选名单,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对外处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项目需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在校生公派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需经学生所在部门负责人、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对外处负责人和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校际合作项目的因私出国(境)学生需根据《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境外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规定》和《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境外外派交流生管理规定》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参加由学校发布的寒暑假期间的境外游学、研修调研、实践实习、课程学习,以及其他短期交流项目的因私出国(境)学生,需到对外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国(境)外短期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学生自费留学,按教育部“教外留【2003】1号”文件《教育部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精神执行。学生离校前需填写《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在校生因私出国(境)申请表》,经辅导员、二级学院支部书记(总支书记)批准后备案,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长假期,并需填写《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在校生因私出国(境)申请表》,经辅导员、二级学院支部书记(总支书记)批准后备案;在非寒暑假期间出国(境)者需办理请假手续,在获得批准后方能离校。
第十四条 申请长期出国(境)的学生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前必须缴清本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
第十五条 学生出国(境)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联合培养项目和交流生项目执行细则参照《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境外外派交流生管理规定》和《广东工商职业技术大学境外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应严格执行我国保密法和学校保密管理规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做不利于国家形象和安全的事;要尊重所在地的民风民俗,遵守所在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对外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于2020年4月1日颁发,自公布之日起执行。